2026 職場霸凌防治新制完整指南:新制重點、常見案例與企業檢核表
已更新:9月16日

「主管要求嚴格一點,就算職場霸凌嗎?」
「公司只有 20 人,也需要建立防治制度嗎?」
2026 年 7 月 1 日起,職場霸凌新制正式施行。企業責任不再只限於事件發生後的調查,而是往前延伸到建立事前預防措施,應依公司規模建立申訴管道、防治規範、教育訓練、調查及事後追蹤機制。而身為企業 HR 的你,如果讀完新法條文和官方手冊後仍感到一頭霧水,別擔心,這並不是少數人的困擾。
本文將帶你一次掌握企業 HR 必懂的新制重點、職場霸凌定義、常見申訴情境與處理流程,以及企業自我檢核重點。
文章目錄
<本文重點速覽>
職場霸凌須綜合判斷工作情境、權力關係、合理管理界線、行為持續性及身心影響。
10 人以上企業須訂定並公開申訴管道;30 人以上企業須進一步訂定防治、申訴及懲處規範。
無論企業規模大小,知悉或受理疑似事件後,都應立即採取保護措施並依法處理。
制度只能守住程序底線;主管溝通訓練、員工支持與事後修復,才有助於降低後續風險。
一、HR 先看懂|2026 職場霸凌新制重點:企業最容易誤會的 5件事
大家都知道霸凌新法上路,但許多老闆或主管卻仍在用舊觀念理解新的管理責任;事實上,新制上路後,企業不能再用「沒人申訴就沒事」或「公司規模小就不用準備」的舊觀念處理職場霸凌。
以下整理企業最常見的 5 種說法與迷思,協助企業 HR、主管與負責人快速辨識制度風險。若公司內部也曾出現類似說法,建議將下表留存,作為溝通與檢核參考:
企業常說…… | 其實新制要求…… | ⚠ 企業最容易踩的坑 |
「沒人申訴就沒事了啦!」 | 沒有申訴不代表沒有風險, 企業仍須採取預防與處理措施 | 員工不知道向誰求助,問題擴大後才發現公司沒有相關制度 |
「我們公司這麼小,不用做 什麼吧?」 | 企業規模不同,法定要求不同, 但知悉疑似事件時都應處理 | 收到申訴後,才臨時找窗口、 補流程及討論怎麼調查 |
「嘖嘖,現在主管讓員工 不開心就算霸凌了哦?」 | 不是的,還須綜合判斷要求是否 合理、管理方式是否帶有羞辱、 孤立或刁難等法定要件 | 因為怕被申訴,主管反而不敢給工作回饋或要求改善績效 |
「反正只是走個形式寫報告, 這件事就算過去了吧。」 | 當接獲員工申訴,皆需立即採取保護措施、通報政府並在期限內完成處理和調查 | 員工覺得公司只是想敷衍了事, 反而一狀告到勞工局 |
「這是 HR 份內的工作。」 | HR 負責制度推動,但調查成員、主管和負責人也要共同參與預防措施,並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| 主管不改本色,維持遊走在灰色地帶的管理風格,因而無法從源頭杜絕職場霸凌 |
HR 小提醒|新制帶來的改變,不只是增加一項法遵工作,而是把防治責任開始往前延伸。與其等申訴發生後才處理,企業更需要提早建立申訴管道、主管教育、員工支持及後續追蹤機制。
二、職場霸凌如何認定?先看 5 大判斷要件
依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 22 條之 1,職場霸凌不能只憑單一句話或個人感受認定,而須經調查程序,綜合判斷下列五項要件:
發生於勞動場所,且是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。
行為人為同一事業單位人員,並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。
行為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。
具有持續或反覆性;但情節重大者,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。
已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危害或不良影響。
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 22 條之 1:「本法所稱職場霸凌,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,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,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,持續以冒犯、威脅、冷落、孤立、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,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。但情節重大者,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。」
HR 小提醒|建議企業 HR 在開辦內部教育訓練時強調說明,這五項判斷要件是需要「同時」符合,並非有一項符合即構成職場霸凌,即可有效降低未來濫訴發生的頻率。
三、企業 HR 最常遇到的 10 個職場霸凌案例|哪些可能成立?哪些屬合理管理?
法規文字不易快速理解,因此以下整理企業 HR 最常遇到的 10 種案例,並逐一說明各情境是否可能構成職場霸凌。
請注意:以下案例僅供第一時間辨識風險,不能取代正式調查。實際認定仍須依事件背景、頻率、場所、行為人動機、工作必要性與當事人受到的影響綜合判斷。
職場霸凌案例 | 第一時間應確認 | HR 可以怎麼看? |
案例 1|公開羞辱「主管經常對我說:公司怎麼會請到你這種笨蛋?」 |
| 若長期針對特定員工貶低、羞辱,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|
案例 2|刻意排除「每次開會大家都知道,只有我沒收到通知。」 |
| 若刻意孤立特定員工,或阻止員工取得必要資訊,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|
案例 3|不合理工作要求「類似的專案,別人有兩週的時間做,我只有三天。」 |
| 若工作要求明顯失衡,並伴隨羞辱或刁難,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|
案例 4|下班後持續施壓「下班後收到工作訊息,只要10分鐘內沒回應,隔天就會被主管特別關心。」 |
| 單純傳訊息未必成立;若持續以羞辱或處分施壓,則可能逾越合理管理而構成職場霸凌 |
案例 5|阻礙工作再責怪「主管不授權系統權限給我,最後卻說我能力差,還扣績效。」 |
| 若刻意不提供工作條件或必要資訊再予以責難,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|
案例 6|以玩笑包裝羞辱「我說過不舒服,同事還是每天拿我的口音開玩笑。」 |
| 行為人聲稱是玩笑,並不會排除責任,可能構成職場霸凌。 |
案例 7|遭客戶辱罵「我每天無端被客戶罵,公司卻說他是重要客戶,一再叫我忍受。」 |
| 客戶非同事業單位人員,雖不構成職場霸凌,但可能涉及職場不法侵害,應依職場不法程序處理 |
案例 8|工時外頻繁私訊打擾「主管經常在下班後私訊我,聊一些跟工作無關的事,讓我覺得很不舒服。」 |
| 如涉及性意味,則可能構成職場性騷擾;如無涉及性意味,但員工有因此於職場上受到不利對待,則可能構成職場霸凌,應釐清後擇定適當程序處理 |
案例 9|散布隱私或謠言「這本來是我的家庭私事,卻突然變成整間辦公室的話題。」 |
| 若因此形成敵意的工作環境,則可能構成職場霸凌,也可能涉及個資、隱私或名譽等民刑法規定 |
案例 10|要求反覆修改「同一份報告主管已經退回三次,他是不是故意針對我?」 |
| 若所有人適用相同標準,且意見與工作品質有關,通常屬合理管理 |
HR 小提醒|員工感到受傷,不代表霸凌一定成立;主管是在管理,也不代表管理方式一定合理,所以建議企業應查明具體言詞、行為、頻率、工作標準、權力關係與實際影響,再選擇適當的程序處理。
四、職場霸凌、職場性騷擾與職場不法侵害有何不同?
在實務上,企業 HR 經常會接獲涉及「職場霸凌」、「職場性騷擾」或「職場不法侵害」的反映。這幾類事件雖然都可能讓員工感到不舒服或受到傷害,但判斷標準與處理程序並不相同。
企業 HR 接獲反映後,應先釐清行為人身分、具體言行與事件造成的影響,再判斷應啟動哪一套處理機制。以下整理三者的主要差異:
類型 | 常見情況 | 如何判斷 | 公司怎麼處理 |
職場霸凌 | 公司內部的人利用職位或權力,持續羞辱、排擠、威脅或刁難他人 | 是否超出合理管理範圍、是否持續發生,或單次情節特別嚴重,並造成身心影響 | 依職場霸凌防治流程受理申訴、調查並處理 |
職場性騷擾 | 出現帶有性意味、性別歧視,或讓人感到冒犯、不舒服的言語或行為 | 言行內容、雙方權力關係,以及是否影響工作環境 |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公司性騷擾防治程序處理 |
職場不法侵害 | 員工在工作時,遭客戶、民眾、承攬商等外部人員辱罵、威脅或攻擊 | 是否因工作而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| 依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與處理機制,先採取保護措施 |
HR 小提醒|其實職場霸凌和職場性騷擾都屬於職場不法侵害的一種,而在同時符合法定各項判斷要件的情況下,比起當成職場不法侵害處理,建議企業可優先依職場霸凌和職場性騷擾的相關規定辦理。
五、職場霸凌防治檢核表|你的公司準備好了嗎?
即使將官方指導手冊完整納入公司的工作規則,也不代表事件發生時,相關機制就能順利啟動與運作。
因此,本文整理了職場霸凌防治檢核表,協助 HR 快速掌握各項處理機制、企業規模差異及實務常見誤區;如有需要,也可直接列印作為檢核清單。
未滿 10 人:仍須提供免於職場霸凌的工作環境;建議預先指定受理窗口及基本處理流程。
10~29 人:須訂定並公開職場霸凌申訴管道。
30~99 人:須進一步訂定並公開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處規範。
100 人以上:除完整制度外,調查小組組成、外部專家及審議程序要求更完整。
符號說明:● 法定要求 △ 視企業需求強化
檢核項目 | 未滿 10 人 | 10~29 人 | 30~99 人 | 100 人以上 | 常見誤區 | 完成 |
提供勞工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 | ● | ● | ● | ● | 覺得企業提供心理健康講座、EAP員工協助方案等相關措施只是加分福利 | □ |
設置並公開申訴管道 | △ | ● | ● | ● | 只寫在新人手冊,員工需要時找不到 | □ |
訂定並公開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處規範 | △ | △ | ● | ● | 直接套用範本,未依公司既有流程調整 | □ |
設置申訴處理單位 | △ 建議先指派受理及承辦窗口 | △ 建議先指派受理及承辦窗口 | ● 至少 3 人,注意性別比例 | ● 至少 3 人,注意性別比例 | 只能向直屬主管反映,但主管可能是被申訴人 | □ |
全員防治教育 | △ | △ | ● 得與職場不法侵害訓練合併辦理,亦可計入職安訓練時數 | ● 得與職場不法侵害訓練合併辦理,亦可計入職安訓練時數 | 只寄發宣導PPT, 沒有確實追蹤完訓狀態 | □ |
主管及承辦人員訓練 | △ | △ | ● | ● 調查小組內部成員至少 3 小時 | 一體適用同份教材,沒有依據受訓對象調整訓練主題 | □ |
知悉時採取 立即保護措施 | ● | ● | ● | ● | 等調查結果出來、確定霸凌成立後才開始保護當事人 | □ |
10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是否受理 | ● | ● | ● | ● | 以為是匿名申訴就可一概不受理(若有提供具體內容,仍應進行查證) | □ |
於受理翌日起7 個工作日內登錄案件系統 | ● | ● | ● | ● | 以為只有確定霸凌成立的案件才需要登錄 | □ |
於受理翌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組成正式調查小組 | △ | △ | △ | ● 至少 3 人,注意性別和外部專家比例 | 忽略利益迴避原則,或全由內部人員進行調查 | □ |
案件處理期限 | ● 原則 3 個月,得延長 1 個月 | ● 原則 3 個月,得延長 1 個月 | ● 原則 4 個月,得延長 1 個月 | ● 調查期限原則 2 個月,得延長 1 個月,調查完 1 個月內須開審議會議 | 忽略案件處理期限是從「接獲申訴翌日」起算,而非受理翌日起算 | □ |
10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處理結果+登錄案件系統 | ● | ● | ● | ● | 注意時效即可 | □ |
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| ● | ● | ● | ● | 礙於行為人之職權或層級,懲戒從輕處理 | □ |
申復程序 | △ | △ | ● | ● | 結果通知未向當事人說明申復方式及期限 | □ |
事後追蹤改善 | ● | ● | ● | ● | 未追蹤申訴人是否有遇到排擠、報復或降薪降職等不利處分 | □ |
紀錄保存 3 年 | ● | ● | ● | ● | 資料散落在各承辦人信箱或電腦中,未集中妥善保管 | □ |
定期檢視與更新制度流程 | △ | △ | △ | △ | 覺得制度建了就一勞永逸,未依最新法令或公司實務定期更新 | □ |
HR 小提醒|● 是企業依法應完成的基本責任;△ 則應依公司風險、組織層級與實際需求來決定強化程度。人數少不代表風險低,若主管權力集中、人員流動率高,或員工經常面對高壓工作,仍建議提早建立完整機制。
六、制度建立只是起點|企業如何真正落實職場霸凌防治?
做完前述自我檢核,代表企業已完成職場霸凌防治的基礎建設。但企業 HR 們可別太快鬆口氣,因為若要進一步降低職場霸凌發生的風險,建立上述流程仍只是起點。
制度雖能規範處理程序,卻無法教會主管如何妥善溝通,也無法安撫當事人的情緒或讓團隊重新建立彼此的信任。因此近年來,越來越多企業開始將員工協助方案(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,EAP)全面納入職場霸凌防治機制中,透過其專業的心理、法律及醫療資源,協助組織在事前預防、事中介入,並於事後支持團隊修復。
防治階段 | 企業 HR 常見盲點 | EAP 可以提供哪些支持? |
【預防】衝突發生前 | 只能一再提醒主管不能罵人, 卻無法教主管如何溝通和處理衝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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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介入】事件處理中 | HR 同時負責調查、安撫與風險控管,容易讓當事人質疑中立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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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修復】調查結束後 | 把調查結束當成真正結案, 忽略團隊仍可能存在不信任與壓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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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R 小提醒|調查處理的是事件事實,EAP 支持的則是事件中的人。兩者清楚分工,既能維持程序中立,也能避免當事人在調查期間獨自承受壓力。
七、結語|讓每個人都能安心工作、放心求助
新法雖為企業增加了不少責任,目的卻不是讓主管不敢管理,而是為管理畫出更清楚的界線,也讓員工在受傷時知道可以向誰求助。
制度守住底線、雙方願意傾聽、企業 HR 掌握處理方法,才能讓衝突被好好接住。一個真正成熟的職場,未必沒有衝突發生,而是能在問題出現時,可以讓每個人都被聽見、被尊重,也被公平對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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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職場霸凌常見問題 FAQ
主管罵人一次就算職場霸凌嗎?
不一定。雖然職場霸凌情節重大者,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條件,但一般仍須綜合判斷事件發生當下的情境、罵的內容是否逾越合理管理範圍或涉及人身攻擊,以及是否造成員工身心健康危害等,才能進一步判斷是否屬於情節重大之情形。
主管要求加班或下班回訊息算職場霸凌嗎?
單純工作要求不一定成立。若要求欠缺業務必要性、長期針對特定員工,並伴隨羞辱、威脅、處分或不利對待,則有可能涉及職場霸凌。
小公司也需要處理職場霸凌嗎?
需要。企業規模不同,制度要求也不同,但無論規模大小,企業都需提供勞工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,且只要知悉疑似事件,雇主都應立即採取保護與處理措施。
客戶辱罵員工算職場霸凌嗎?
只要行為人不是同一事業單位人員,就不適用職場霸凌新制,但客戶、廠商等外部人員的辱罵行為仍可能構成職場不法侵害,企業仍需依相關程序採取措施,不能要求員工自行忍受。
匿名申訴可以不受理嗎?
不能只因匿名就一概不受理。若申訴內容具體且可查證,企業仍應依情況進行查證與風險處理。
被申訴人是公司最高負責人怎麼辦?
本次職場霸凌新制有特別規定,若霸凌者為公司最高負責人,則勞工依規定可跳過公司內部程序,直接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訴。
本文作者:邊走邊聊 的 Una
# CNC 職涯導航諮詢師
# 擅長職涯規劃、求職技巧、管理實務
# 現為租賃住宅管顧公司負責人
# 10年企業人資經驗及5年團隊管理經驗
# 資訊科技業、金融保險業及食品零售業等跨產業經歷
資料來源
提醒: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,不構成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仍應依最新法令、主管機關公告及具體事證判斷;如涉及重大風險或爭議,建議諮詢勞動法令、職業安全衛生或法律專業人員。


